第六條 各級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應當在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、本部門網站上面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、咨詢舉報電話、網絡信訪渠道等,并在舉報接待場所或者部門網站公布與舉報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(guī)和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舉報事項的處理程序,以及其他為舉報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。
第七條 各級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對收到的舉報,應當建立工作臺賬,如實記錄收件時間、收件方式、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信息、舉報事項、證據材料清單、是否予以受理、辦理情況等信息,并按照四川省工程招投標領域投訴、信訪等信息共享和線索、案件移送協(xié)調機制要求,動態(tài)更新辦理情況,按季度進行共享。
第八條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利害關系人,應依法自行妥善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民事爭議。
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舉報材料中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、項目名稱、違法違規(guī)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等。
舉報原則應當實名,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(lián)系方式,以便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聯(lián)系核查,對實名舉報優(yōu)先辦理、優(yōu)先處置。未提供姓名及聯(lián)系方式或提供不真實姓名及聯(lián)系方式的,視為匿名舉報。
第十條 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收到舉報后,應當進行審查,區(qū)分情形,在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書面決定,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。
匿名舉報無法告知舉報人的,應當做好記錄并存檔。
第十一條 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,舉報內容詳細、線索清晰,并有相應證據材料的舉報,應當予以受理。
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,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受理部門反映。
舉報內容同時包含已受理內容和未受理內容的,對已受理內容不再重復受理,對未受理內容在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受理。
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,不予受理:
(一)舉報內容不清、線索不明,或出于揣度猜測、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的;
(二)舉報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,舉報人就相同事項再次舉報且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;
(三)舉報屬于本規(guī)程第三條、第四條規(guī)定的事項。
第十三條 舉報內容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,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;舉報內容涉及黨員、干部的違紀違法線索,應當轉送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調查處理。
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受理舉報后,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,需要檢驗、檢測、鑒定、專家評審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。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,經本部門行政負責人批準,可適當延長時限,但不得超過30日,并應在原定時限截止前出具書面通知,告知舉報人延期及延期理由。
同級人民政府、上級主管部門、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轉辦的舉報有明確時限要求的,應當在時限內辦結;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,應當及時報轉辦單位申請延長辦理時限,經批準后延長。
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辦理舉報事項,應當遵循行政執(zhí)法有關規(guī)定,按照以下程序、要求進行調查處理:
(一)調查取證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共同進行;
(二)有權查閱、調閱、復印有關文件、資料;
(三)可以函詢或走訪有關單位調查了解情況;
(四)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,并做筆錄,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;
(五)應當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和申辯,必要時可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進行質證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