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涉及國家安全、國家秘密的;
(二)搶險救災的;
(三)以工代賑、需要使用農民工的;
(四)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;
(五)采購人(含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投資人)依法能夠自行建設、生產或者提供的;
(六)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、貨物或者服務,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;
(七)總承包企業(yè)分包或者采購的(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,且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規(guī)模標準的情形除外);
(八)國家規(guī)定的其他不招標情形。
對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項目,按照《政府投資條例》和《企業(yè)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》需要履行審批、核準手續(xù)的,項目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書時,就不招標的具體范圍和事由作出說明。
第九條 對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的采購項目,企業(yè)或者項目單位要結合項目技術特性、同類項目歷史交易情況、潛在投標人的市場競爭情況等,綜合考慮招標的成本、效率、效益,科學確定是否招標。對于招標成本高或者無法進行有效競爭的項目,原則上不進行招標。對于不招標的項目,企業(yè)或者項目單位可以選擇詢比采購、競價采購、談判采購、直接采購等方式開展采購活動。
企業(yè)或者項目單位可以結合實際,對于不招標的項目類別和標準,作出具體規(guī)定。
第十條 對于確定要進行招標的項目,招標人應當通過市場調研、咨詢論證等方式,明確招標需求,策劃招標方案,確定招標工作進度安排、標段劃分、技術和商務要求、招標績效評價、內部監(jiān)管機制等事項。
第十一條 對于同類型、重復性招標項目,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實際,采用框架協(xié)議招標、集中招標等方式實施,提高組織效率,降低招標成本。
第十二條 招標人要加強內設機構管理,強化監(jiān)督制約機制,不得以內設機構、臨時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招標活動。
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
第十三條 招標人要根據(jù)標準招標文件(示范文本),按照招標方案,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,明確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、資格審查標準、投標報價要求、評標標準、定標方式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事項。
招標人要建立招標文件合規(guī)審查機制,組織力量對招標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、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情形、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等進行審查,確保招標文件合法合規(guī)、科學合理、符合需求。
第十四條 招標人要綜合考慮招標項目的技術、質量、安全等因素和項目建設、使用、維護、拆除、更新等全周期綜合成本,科學選擇評標方法。
對于具有一定技術復雜性、質量要求高的招標項目,招標人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,并合理確定價格權重。
對于供應充足、潛在投標人競爭比較激烈的招標項目,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判斷“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”的標準和評標委員會的處理程序。
對于需要由中標人繼續(xù)長期提供運維、更新、升級等服務的項目,招標人應當要求投標人結合全周期綜合成本進行報價,不得僅就個別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報價。
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(jù)項目特點和合規(guī)管理需要,結合下列情況,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擬進行重點核查的異常投標情形:
(一)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;